第204章 外番五(第1页)
第一条为规范大明士兵行为,整肃军纪,特制定本条例。凡大明在籍士兵,皆须严格遵守。
第二条士兵乃军队之根基,须恪尽职守,精忠报国,以扞卫大明社稷为己任。
第三条士兵须绝对服从皇权,效忠皇帝,听从指挥,勇猛作战,不得有违。
一等兵:服役满二年,武艺精熟,通过考核
下士:服役满三年,有杀敌战功,通过考核
中士:服役满五年,有杀敌战功,通过考核
二级上士:服役满八年,有杀敌战功,通过考核
一级上士:服役满十年,有杀敌战功,任伍长满二年且无过,通过考核
二级军士长:服役满十五年,有杀敌战功,任小旗满三年且无过,通过考核
一级军士长:服役满二十年,杀敌有功,任总旗满五年且无过,通过考核
二等兵:月饷三百五十文,年禄米一石五斗
下士:月饷四百五十文,年禄米二石五斗chapter_();
二级上士:月饷五百五十文,年禄米四石
二级军士长:月饷七百文,年禄米五石五斗
一级军士长:月饷八百文,年禄米六石
总旗补贴:二百六十文,年禄一石五斗
士官长补贴:三百二十文,年禄二石
不合格者需加训,连续三次不合格者汰换
年限晋升:服役满期,表现良好,考核通过
功绩晋升:立有军功,表现突出,考核通过
第三十五条本条例与《大明军队条例》、《大明军事刑法》互为补充,冲突之处以上级条例为准。
第三十六条各战区可依实际情况制定细则,但不得与本条例冲突。
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,原有士兵条例同时废止。
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大明军事委员会,修改须经皇帝批准。
第三十九条所有士兵须熟记本条例内容,违者按军法处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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